单选题
7.李某得知某公司急需大量资金,即与该公司总经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该公司2000万元,年息15%。随后,李某编造了贷款理由,伪造了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年息7.5%,从中获取利差150万元。李某构成()。
A
高利转贷罪
B
骗取贷款罪
C
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
D
合同诈骗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察了对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定义、犯罪构成、量刑以及牵连犯的知识点掌握及运用能力。其中,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客观上有相似部分,都表现为使用了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但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两点:1: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目的,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而骗取贷款罪则对骗取的资金去向没有作具体要求;2、定罪的标准不同,高利转贷罪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的标准,而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定罪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指行为人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客观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案行为人客观上套取了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转贷他人,从中获取7.5%的利息差共150万元,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其涉案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贷款申请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的资金和信用安全,本案行为人客观上编造了贷款理由,伪造了买卖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000万元,根据2010年5月7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刑。据此,本案行为的涉案行为也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3)根据牵连犯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法律另有规定数罪并罚的除外),本案行为人具备骗取贷款的手段行为与高利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构成,同时无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故应择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两者之间的一重罪处罚,此两罪相较,其他量刑均等,但从罚金上看,高利转贷罪为重罪。故本案不应以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观故意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李某通过骗取贷款的手段,将骗得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其主观上是为占有利息差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而李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因此,李某的行为从主观故意和侵犯客体上明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相关知识点:
高利转贷罪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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