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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措施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关于烟草企业熏蒸作业的管理,下列(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