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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一起殴打他人案件的目击证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刘某可以强制传唤。
李某在一餐馆饮酒,醉酒后与店主发生纠纷,李某借酒劲殴打店主。群众报警,处警民警将李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约束5个小时后酒醒,而后民警对其进行了4小时的询问查证。李某称其从入所开始,查证时间已达9小时,超过了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李某的说法正确。
李某盗窃了一辆价值100余元的自行车,三天后路经一小区保安室趁无人之际盗窃一部对讲机(价值300元),后欲盗窃另一辆自行车时,被群众抓获扭送派出所。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甲故意伤害案件,被侵害人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决定终止调查将案件转为为刑事案件。
甲、乙二人(系朋友)殴打丙后,公安机关对甲和乙分别作出了处罚决定。由于甲不在家,办案民警将处罚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乙,并让乙代签了甲的姓名。
公安派出所接到出警指令,报警群众甲称邻居崔某用石头砸坏其房间的一扇窗户玻璃,办理该案时必须对损坏的窗户玻璃进行价格鉴定。
丁某经常在其居住房间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小区居民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丁某传唤询问,丁某认为其自由受到侵犯,态度恶劣,极不配合,拒不承认错误。公安机关将对其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
村民李某(72岁)与张某(50岁)因土地纠纷互生怨恨,李某欲报复张某,遂邀集同村刘某(57岁,无违法犯罪经历),欲伺机殴打张某。2017年7月3日,刘某在李某带领下持棍棒来到张某家中,李某指使刘某将张痛打一顿后离去,所幸未造成张某过大伤势(经鉴定属轻微伤),张某被打后向派出所报案,7月4日,派出所民警赶到刘某家中将其口头传唤到案。
被处拘留的被处罚人如果拒不提供其家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通知其家属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2017年8月1日晚,周某在嫖娼时被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经查证,拟对周某拘留10日并处3000元罚款,并于8月2日上午向其告知了听证权利。周某当场表示放弃听证,但于8月3日提出听证要求,某县公安局未允许其听证要求,并于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