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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二人殴打邢某致其轻微伤。经查,王某实施上述行为是受到李某的教唆,公安机关对李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王某,甲地人,2018年2月,王某在乙地打工时盗窃了一只价值300余元的电风扇后逃回老家。2018年3月被甲地公安机关发现,甲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此案。
戚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的弟弟来到郑某家,将郑某院中的水缸、门窗玻璃等价值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3日内交付。但3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不赔偿,且公安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戚某的说法错误。
嫖客苏某与卖淫女赵某在宾馆嫖宿,嫖宿后因嫖资支付发生纠纷,争吵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二人要求调解,则本案可以调解。
欧某(女)断绝了与其前男友王某的恋爱关系,王某不满多次威胁欧某。一次,两人遇见发生激烈争吵,欧某被王某殴打致住院治疗。欧某出院后请求公安机关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欧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欧某承担鉴定费用500元。
某县治安大队办理一聚众斗殴案件时,因一时警力紧张,经上级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
某日晚,张某与方某(女)说好以200元的价钱实施性交易,当时并没有给钱。二人去宾馆开房的路上,民警因二人形迹可疑对他们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二人承认欲实施性交易,且张某随身携带500元。对张某随身携带的500元应认定为嫖资予以扣押。
某起盗窃案中,张某盗窃了一家商店的黄箭牌口香糖一盒(10枚装),公安机关认为该物品价值较低且张某对此无异议,就没有进行价格鉴定。
某年1月15日,李某与许某共同实施了盗窃。同年5月10日李某再次盗窃时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分局。在询问中,李某供认了与许某的共同盗窃行为。次年1月5日,许某被抓获。由于已过追究时效,对许某不予处罚。
某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有件对证明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物证在某居民手中,但该物证持有人又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可以以阻碍执行职务将该持有人传唤到公安机关,如果该持有人还是拒绝提供,就以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