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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的外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张枚数、冠字号码、经办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应该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应该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劵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可以正常流通。
当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被收缴人可以不将假币交给金融机构收缴。
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的钱币藏品鉴定不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管辖范围。
被收缴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9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倩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持币人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如果对货币真伪有异议,就不能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