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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6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 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