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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5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两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