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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处以采购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形中需要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