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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要求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化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规定,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改造、搬迁、拆除等措施。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要求。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限制涉及有毒气体和爆炸物的建设项目。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对于动火点周围10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