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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违法行为人为职务船员的,责令改正,应当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千元
17.伪造、变造普通船员证书的,收缴有关证件,收缴有关证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
16.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15.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没收该渔业船舶。( )
14.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借用者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也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上不超过二倍罚款。( )一千元以下,二倍以下
1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二倍
11.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10.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
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