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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7.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处( )。
6.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下,处( )。
5.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 )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处( )。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渔获物(())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且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19.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