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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13号),各级组织每年应至少一次组织对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依据《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中油质安〔2018〕366号),内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同等追责。由内部承包商托管、代管的外部施工队伍和外雇员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和内部承包商同等追责,集团公司对外部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事双查、一事双免”。( )
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中油质安〔2018〕366号),外部承包商施工队伍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安全绩效评估结论为“观察使用”予以黄牌警告的,可以视情况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管控的通知》(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106号),强化火灾爆炸风险隐患升级管控要求中,应按最少化原则控制民常工况处置现场人员数量,最多2人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报警仪及相关安全工具后进入现场侦查情况,同一装置区内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6人。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管控的通知》(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106号),列入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治理投资计划未按时完成治理销项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范围。( )
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管控的通知》(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106号),30分钟内未熄灭明火的火灾爆炸属于“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范围。( )
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企业HSE专业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质安〔2017〕129号),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同一建筑物,如办公楼、厂房等,必须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成立建筑物联合HSE委员会或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