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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18〕507号),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535号),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移交或者委托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中油质安〔2020〕19号),在深化体系建设、补齐健康短板方面,要将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与岗位“写风险”活动相结合,实现健康危害和安全风险同步管控。(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实施办法》(中油质安〔2020〕205号),高危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代替所属企业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所属企业应合理安排车辆任务,加强对疲劳驾驶行为的管理,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所属企业车辆和租赁车辆。(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等资质,并持证上岗。(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应当对特殊原因必须开展的带压带料作业,承包商作业方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应当经过专门评估,并至少经属地单位负责人或者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多个承包商,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由分包商再次分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