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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号),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38号),承包点发生事故的,按照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38号),所属单位应在承包点采取制度板、挂牌等方式进行公示,明确承包点名称、承包人姓名和职务。当承包点或承包人发生变更时,应对承包点检查督导工作做出相应调整并告知相关方。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庆油发〔2021〕60号),各级监督机构的“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可以代表各级机关部室的“四不两直”监督检查。( )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庆油发〔2021〕60号),安全生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是指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问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160号),油田公司一次审核或者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所属单位存在10个以上重大隐患的,或者存在30个以上较大隐患的,责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做检查。( )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问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160号),油田公司发现非重复性一般隐患,由所属单位视情况进行问责。( )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