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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535号),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 )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535号),严禁通过暗管、( )、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中油质安〔2020〕19号),在指导思想方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 ),普及健康知识,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实施办法》(中油质安〔2020〕205号),所属企业承揽集团公司系统外项目,在高危作业区域发生(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火灾、爆炸事故的,按照地方政府调查报告对高危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发现严重履职不力的,对高危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处理。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以( )管理为核心,以车辆运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为重点,实施车辆集中专业化管理。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驾驶员在驾驶( )类车辆时,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实行内部总承包的项目,(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分包商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等管理制度,明确高危作业区域安全(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 建设单位应当对进入现场开展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的( )开展入厂(场)安全(HSE)培训。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所属单位在外包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或者对按规定可不招标的外包项目的( ),应当明确承包商应当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具备的资质及等级、执行的工作标准、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要求及配置条件、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安全风险等内容,并列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项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