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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3〕102号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发生变化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因火灾造成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的,所属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3〕102号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所属单位( )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集团公司内部甲、乙方或者多方企业共同发生的一般(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按照事故等级分别记分。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全员安全生产( ),促进安全生产全员履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11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340号)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安全生产记分以( )为周期进行。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当对记分周期内安全生产记分达到( )分时,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不能评为优秀,不能批准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当发生(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含升级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事件),对相关责任人记分。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安委〔2018〕3号),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6 9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 2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对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 ),责令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17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所属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535号),集团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决策、( )、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