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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庆油发〔2020〕48号),所属单位各级主要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业务分管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 38号),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分年度制定承包点检查督导计划,承包人应当按计划到承包点开展检查督导,每年至少( )次。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庆油发〔2021〕60号),对于检查发现达到( )及以上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按照油田公司《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问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2〕160号),发生一般( )及以上事故事件的,责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做检查。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油田公司隐患管理工作的( )机构,油田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 )。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所属单位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 )开展一次季节性和专业性隐患排查,组织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所属单位隐患治理主责部门和下属责任单位,应对暂时不能治理的( )隐患制定落实有效的监控措施,明确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所属单位对于需要油田公司立项治理的隐患,应在每年( )季度末,向油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经本单位HSE委员会审核的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庆油发〔2021〕59号),所属单位应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上报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应明确(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