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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李某(16周岁)殴打他人行政案件中,询问李某时,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张某今年13岁肄业,由于身体早熟,冒充已满18岁在餐馆打工,一日因纠纷被餐馆工作人员李某殴打,由于李某不知张某系未成年人,因此不应对李某从重处罚。
罗某与李某从四川到重庆打工,共同租住在出租屋内。一天罗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由于人生地不熟,遂由李某来作罗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
张某因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执行行政拘留2日后,张某提出其家有年迈的父亲需照顾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所民警李某便决定让其交纳1600元保证金后将其释放。
李某到公安机关报称王某盗窃其商店内的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明该电脑价值为70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办案民警将该案直接转为治安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甲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因其没有家属,也没有亲人,公安机关应当将无法将其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其家属的情况在决定书中注明。
张某未经审批在自家三楼至六楼开设旅馆,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但张某继续营业,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某家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取缔处罚决定。
张某被公安机关处罚款1000元,因妻子患病,家庭贫困,交清罚款确有困难,对其罚款可以中止执行。
公安派出所在边远的山里发现了一起农民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经所长批准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民警认为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遂自行决定当场收缴罚款。民警回到公安派出所7日后将罚款交至公安派出所。
李某在火车站商场盗窃一件衣服(价值100元)被抓获。询问时,李某主动交代其在7个月前还敲诈勒索了孙某150元钱。公安机关遂对其以盗窃和敲诈勒索分别处行政拘留1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