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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去年1月满15岁,2月份因殴打邻居小孩甲,被公安机关查处,因未满16岁,裁决拘留未执行。今年5月,李某殴打邻居小孩乙,由于李某仍不满18周岁,公安机关应该裁决拘留不执行。
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王某当场宣告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于第二天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某,于第三天对王某执行行政拘留。
在办理李某(16周岁)殴打他人行政案件中,询问李某时,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张某今年13岁肄业,由于身体早熟,冒充已满18岁在餐馆打工,一日因纠纷被餐馆工作人员李某殴打,由于李某不知张某系未成年人,因此不应对李某从重处罚。
罗某与李某从四川到重庆打工,共同租住在出租屋内。一天罗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由于人生地不熟,遂由李某来作罗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
张某因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执行行政拘留2日后,张某提出其家有年迈的父亲需照顾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所民警李某便决定让其交纳1600元保证金后将其释放。
李某到公安机关报称王某盗窃其商店内的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明该电脑价值为70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办案民警将该案直接转为治安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甲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因其没有家属,也没有亲人,公安机关应当将无法将其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其家属的情况在决定书中注明。
张某未经审批在自家三楼至六楼开设旅馆,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但张某继续营业,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某家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取缔处罚决定。
张某被公安机关处罚款1000元,因妻子患病,家庭贫困,交清罚款确有困难,对其罚款可以中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