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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不享有复议权或者诉讼权,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甲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给证人乙2000元钱,让乙向复议机关提供假证词,后被发现。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甲的保证金,并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对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并立即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甲于2006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并当场送达了决定书,2006年10月25日,甲仍未缴纳罚款,对此,公安机关对甲加处罚款30元。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一律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