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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