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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破拆机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低于拟拆除建筑物高度,或与拆除物安全距离不足属于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车站预留口、暗挖竖井进行吊装作业时未设置隔离或吊装作业区内有人作业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塔式起重机起升机构一个滑轮达到报废标准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可以从窗口上、下吊篮。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就可投入使用,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