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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1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 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 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
18.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 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 )
1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 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
16.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 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 )
15.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
14.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 别给予处分。 ( )
13.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 的条款定性处理。 ( )
12.党员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11.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