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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1.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组织、参加()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9.()、()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处分或者()处分。
48.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或者诋毁、诬蔑(),或者歪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破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违背、歪曲(),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上述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