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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70.侵犯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9.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7.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6.违反()原则,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3.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理念、背离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