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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局辅警考试系统试题库
2,194
单选题

甲欲诈骗银行贷款100万元,为保证贷款到手后迅速转移,找到乙帮忙想办法将资金汇往境外,乙同意。贷款到手后,乙找到丙,丙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仍然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构成贷款诈骗罪,丙构成洗钱罪
B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丙构成洗钱罪
C
乙构成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应予数罪并罚
D
甲、乙、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这是一道涉及刑法罪名认定的题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等行为。 接下来,我们根据题干分析各个选项: - 甲欲诈骗银行贷款,并实施诈骗行为,因此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 乙在甲诈骗前同意帮忙转移资金,但此时资金尚未到手,乙的行为尚未构成洗钱罪。然而,乙帮助甲诈骗的行为可以视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贷款到手后,乙协助转移资金,此时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但注意,乙的贷款诈骗罪共犯行为与洗钱罪是基于不同的行为(前者是诈骗前的帮助行为,后者是诈骗后的转移行为),不构成数罪并罚,而是分别评价。但在此题的语境下,我们主要关注乙最终的行为及其定性,即洗钱罪。 - 丙明知资金来源,仍协助转移,构成洗钱罪。 现在分析选项: - A选项:甲、乙在贷款诈骗阶段构成共同犯罪,但乙后续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丙构成洗钱罪。这个选项正确描述了三人的行为。 - B选项:错误地将乙也归为洗钱罪的主体,但未考虑到乙在贷款诈骗阶段的共犯行为,虽然最终结果上乙确实涉及洗钱,但在此题的逻辑分析中,应区分其不同阶段的行为。 - C选项:错误地认为乙构成数罪并罚,乙的贷款诈骗共犯行为与洗钱行为是基于不同时间和阶段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并罚。 - D选项:错误地认为丙也构成贷款诈骗罪,丙并未参与贷款诈骗的共谋和实施,仅参与了后续的洗钱行为。

相关知识点:

甲骗贷乙丙帮,贷款诈骗洗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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