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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单位证明代替工作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时,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六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软席、硬席乘车证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但中途可以下车。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铁路乘车证仅限铁路职工使用。
《上海铁路局普速旅客列车“三乘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96号)规定:照明用电设施齐全、作用良好,终夜灯良好率90%以上。
《上海铁路局普速旅客列车“三乘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96号)规定:餐车、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配备防烟毒面具。
《上海铁路局普速旅客列车“三乘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96号)规定:检查时间为始发列车在开车前1小时,折返列车在列车到达折返站后30分钟,终到列车在列车终到前30分钟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