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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上无同行成年人的精神病旅客,应由列车派专人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不能乘坐软席,可以免费使用卧铺。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单位证明代替工作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时,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规定,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六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