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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或使用,所属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组织验收后,所属单位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所属单位应明确问题整改落实单位和整改时限,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时验收合格。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所属单位应认真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由所属企业编制。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细则》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所属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