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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10条规定,遇有大雾、照明不足、( )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9条规定,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应由( )的人员担任。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8条规定,各式( )、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纤维绳、吊装带、吊环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C的有关资料。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7条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 )后,方准使用。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7条规定,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 )。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7条规定,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 ),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6条规定,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 )后方可正式工作。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4条规定,对于需要经过安装、试车方可运行的起重设备,包括与之相关的电力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标志的设置等,必须经(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4条规定,特种设备应在( )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热机安规 “起重和搬运-基本规定” 16.1.3条规定,交接起重设备时,应由( )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收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