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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后( )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276、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 )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75、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 )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274、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 )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 )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73、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 )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272、真高( )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271、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 )
27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 )
269、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 )
268、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