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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
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定,对没有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是() 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
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
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并依法实
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
工领域安全生产() 建设,依托各相
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完善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和诚信“黑名单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
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
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
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以上
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百八十日
内() 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
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
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定,生产经营单
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责
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 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