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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安全生产
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
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项目时可以优
先考虑, 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
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5个工作
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
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申请人说明理
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
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
上再增加30日。
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遗
失,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
当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
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15日内。
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只可在企业注册地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
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收
回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