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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
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0人以上死
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 下同) , 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
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
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
止发生突发事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国务院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不定期进行应急
演练。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
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
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
家审查。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
20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
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
同,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可分为临边作
业高处坠落事故、洞口作业高处坠落
事故、攀登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悬空
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操作平台作业高
处坠落事故五类。
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灾害,
导致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收到损害的
突发事件属于施工安全事故。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从项目临时职工宿
舍二楼摔落导致骨折,应属于施工安
全事故。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
验收,谁负责 ”的原则,与分包单位
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消防
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