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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2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
照应急救援预案,共同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
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
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0人以上死
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 下同) , 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
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
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
止发生突发事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国务院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不定期进行应急
演练。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
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
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
家审查。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
20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
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