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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
开工的工程,由施工总包单位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整改的具体要
求,在排除事故险情后,事故工地全
面停工整改。事故企业按“ 四不放过
”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
行自查自纠,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
展自我评价。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在事故处理
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
实整改措施的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
的部门。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处理中,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依照
意外伤害保险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规定,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 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
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
的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
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
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
保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