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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保险责任限额应当
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
的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
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等部分,项目总
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
匹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
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
同总造价。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意见》规定,若建设工程安
责险保险期限终止但工程尚未完工,
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期限的展延,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剩余工程造价
低于总工程造价的80%(不含) , 或
者剩余工期低于12个月的,企业应当
按照80%工程量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
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应当在
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与
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
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承担本市建设工程
安责险的保险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会同其他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
磋商方式确定,并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
、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
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单位不得延
迟续保、退保。因投保单位自身原因
造成的停工,不得退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已开工项目应对完
整建设期间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安责
险。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全面推行建设
工程安责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新开工建设工程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
险,已开工项目无需投保建设工程安
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行业属
于强制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