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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
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
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
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投保单位依法获得
的建设工程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
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的权利。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保险责任限额应当
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
的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
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等部分,项目总
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
匹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
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
同总造价。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意见》规定,若建设工程安
责险保险期限终止但工程尚未完工,
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期限的展延,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剩余工程造价
低于总工程造价的80%(不含) , 或
者剩余工期低于12个月的,企业应当
按照80%工程量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
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应当在
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与
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
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
的保险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承担本市建设工程
安责险的保险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会同其他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
磋商方式确定,并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
、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
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单位不得延
迟续保、退保。因投保单位自身原因
造成的停工,不得退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 已开工项目应对完
整建设期间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安责
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