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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规定,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
息其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
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规定,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
追溯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规定,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
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
送的工程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
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
业绩。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 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
理部门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
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 从业人员被开具《责令暂停
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的违法或
违规行为,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 从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
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认定为B级不良
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建
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为C级不良信
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 从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
内,同一项目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
指令单》的,认定为B级不良信用信
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不良信用
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
在建筑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受到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
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
理及其他记录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及时准确
、公开透明、过程留痕、资料归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