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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
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
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
准文件, 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
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
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
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 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3年内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