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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
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定,对没有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是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
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
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
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建设
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
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
法实施职业禁入。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有关人
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有关
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
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
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
准文件, 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
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
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五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