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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安
全事故,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
日。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
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
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
全措施。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指
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
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定,对没有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是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
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
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
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建设
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
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
法实施职业禁入。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有关人
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有关
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
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