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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19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8.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197.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19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19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19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19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192.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191.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