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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20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20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20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20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20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20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20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20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19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