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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52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20.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516.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15.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51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5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