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527.工程()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26.建筑()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25.建筑()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2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23.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22.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52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20.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