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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3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4.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3.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2.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1.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0.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9.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8.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7.工程()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