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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2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
12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可以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2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120.在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18.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