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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实施。()
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3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1.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0.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负责。()
129.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12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