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7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刑事处分。()
173.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7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十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7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
16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只需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16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